一、外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上海分所
二、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名称变更
三、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负责人变更
四、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住所变更
五、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注销
一、外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上海分所
受理审查部门: 拟设立住所所在地区县司法局
联系方式:https://lg.lawyers.org.cn/docs/file/2013/9/1.doc
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(复印件须出示原件供核对):
1.申请书;
格式文本: https://lg.lawyers.org.cn/docs/file/2013/3/2.doc
(申请主体是拟设立上海分所的外地律师事务所)
2.本所基本情况及其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《律师法》第十九条和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;
3.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、章程和合伙协议;
4.拟派驻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、简历、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;
5.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,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;
6. 分所的名称,分所住所证明(分所住所性质不得为住宅。属于自有用房的,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;属于承租用房的,应提交承租协议复印件、产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)和资产证明(包括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,以筹建律师事务所分所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);
7. 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;
8.承诺书(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)。
注:根据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》,区县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,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,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,也可以自行进行核实,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。
二、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名称变更
受理审查部门: 分所住所所在地区县司法局
联系方式:https://lg.lawyers.org.cn/docs/file/2013/9/1.doc
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(复印件须出示原件供核对):
1.申请书;
格式文本: https://lg.lawyers.org.cn/docs/file/2013/3/2.doc
2.执业许可证正本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;
3.名称已变更的所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;
4.关于变更机构名称的合法决定(决定应当由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);
5.承诺书(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)。
注:根据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》,区县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,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,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,也可以自行进行核实,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。
三、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负责人变更
受理审查部门: 分所住所所在地区县司法局
联系方式:https://lg.lawyers.org.cn/docs/file/2013/9/1.doc
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(复印件须出示原件供核对):
1.申请书;
格式文本:https://lg.lawyers.org.cn/docs/file/2013/3/2.doc
2.执业许可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;
3.关于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合法决定(该决定应当由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);
4.拟任负责人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;
5. 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,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的其符合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;
6.承诺书(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)。
注:根据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》,区县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,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,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,也可以自行进行核实,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。
四、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住所变更
受理审查部门: 分所住所所在地区县司法局
联系方式:https://lg.lawyers.org.cn/docs/file/2013/9/1.doc
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(复印件须出示原件供核对):
1. 申请书;
格式文本:https://lg.lawyers.org.cn/docs/file/2013/3/2.doc
2.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;
3.关于变更分所住所的合法决定(该决定应当由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,并应当载明变更的条款及内容);
4.拟变更的住所证明(分所住所性质不得为住宅。属于自有用房的,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;属于承租用房的,应提交承租协议复印件、产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);
5.承诺书(承诺:1、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;2、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)。
注:根据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》,区县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,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,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,也可以自行进行核实,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。
五、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注销
受理审查部门: 分所住所所在地区县司法局
联系方式:https://lg.lawyers.org.cn/docs/file/2013/9/1.doc
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(复印件须出示原件供核对):
1.申请书;
格式文本:https://lg.lawyers.org.cn/docs/file/2013/3/2.doc
2.执业许可证正本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;
3.关于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的合法决定(该决定应当由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);
4.清算审计报告、清算报告及已向社会作出终止执业公告的证明;
5.业务衔接、人员安排、资产处置、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(该报告应当由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);
6.执业风险承担的协议(该协议应当由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);
7.承诺书(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)。
注:根据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》,区县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,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,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,也可以自行进行核实,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。 |